部分代表合影

1922年8月16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布《劳动法大纲》 。大纲中要求工人有集会、结社、罢工等权利,实行8小时工作 制、保障工人最低工资和享受劳动保险以及保护女工、童工等。大纲规定,禁止雇佣16岁以下的男女工,禁止18岁以下的男女工担任剧烈、有害卫生及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劳动,重工的法定工作 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等。

8月初,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给众议院发出《关于劳动立法的请愿书》,要求国会在宪法中规定保护劳工的条文。请愿书说: “同人等素从事劳工运动,连年来亲睹国内劳工饱受暴力摧残之惨状,深知国内劳工无法律保护之痛苦,加以感受操政柄者之巧于舞文玩法,益觉得劳动法案规诸宪法之重要。为全国劳工请命 计,为国家立法前途计,理合拟具劳动法案大纲19条,依法请愿贵院尽量采纳通过,规诸宪法。”22位国会议员对此举表示支持。

大纲发布后,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向全国工会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要求各地工会讨论《劳动法案大纲》 ,并向工人广泛宣传,征求工人的意见。唐山铁路、煤矿、纱厂 、洋灰厂等工会首先响应,组织起唐山劳动立法大同盟。武汉、 上海等地也纷纷响应,并举行游行、集会,通电全国,要求将《 劳动法大纲》纳入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