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这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也将翻开崭新的一页。

我国原《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1日颁布的,至今20多年历史,本次有什么特点?

答: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强迫性、免费性和义务性。使限于我国国情,业已实施的20年的准义务教育或半义务教育,终于回归了义务教育的真正内涵。均衡发展教育、实现教育公平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旨归。“国务院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对我国基础教育发展以及国家的发展有何意义?

答:新《义务教育法》强调的是:第一,强调义务教育是“国家义务”,“必须予以保障”。

第二条开宗明义,更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和性质。“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表明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表明了义务教育既是国家统一实施,也是公益事业,就应该由国家的公共财政来保障,勿庸置疑义务教育是体现国家的职能,而且第一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二,强调“合理配置”、“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作为一个方向性的要求,一个基础性的要求,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必须这样做第三,强调“素质教育”和“全面发展”。这也是义务教育发展、课程改革的一个方向性和基础性的要求,也是教育督导“督学”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由此可见,我国教育价值观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效率主义改变为现在的公平主义。这反映了在国家的不同的发展阶段的不同发展价值观和对教育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阶段社会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教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