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人阿克毛走私毒品死刑复核案已经复核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7年9月12日凌晨,什肯·阿克毛(英文名AKMAL SHAIKH,英国籍)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杜尚别市携带4030克海洛因乘坐国际航班抵达新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入境时,我海关安检人员从阿克毛手提行李箱夹层内查获其携带的海洛因,经鉴定,纯度为84.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阿克毛的死刑判决量刑适当,遂依法裁定核准该死刑判决。

 

英国驻华使馆领事官员和英国某缓刑组织曾通过律师提出对阿克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英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阿克毛有精神病以及阿克毛的家族成员曾经患精神病;阿克毛本人也没有提供相关材料。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并无理由对阿克毛的精神状态产生怀疑,其精神病鉴定申请不具备应当被接受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对不同国籍的罪犯均应依法作出处理。我国法律对危害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有利于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

 

12月29日,阿克毛在乌鲁木齐市被注射执行死刑。

 

点评:中国的司法是不容干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