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为扑灭中国人民革命力量,变中国为它独占的殖民地,1946年11月4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和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署名签订《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简称《中美商约》)。12月,国民党政府驻美大使顾维钧在纽约美国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声明:按照“中美商约”,“全中国领土均向美国人开放”。

商约凡30条,主要内容有:

(1)美国国民在中国享有居住、旅行、经商,包括从事制造加工、文化教育、宗教和慈善事业的自由;享有租借、占用房屋,租赁土地,选用代理人或员工的自由权利。

(2)美国商品在中国交纳进出口关税和内地税,享有与中国商品和第三国商品同等待遇。

(3)包括军舰在内的美国船舶可以在中国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必要时可开入任何不开放的口岸、地方或领水。

商约在表面上双方享有对等权利,但中国生产落后,远洋运输不发达,无法实现,实际上只是美国单方面享有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思想文化的特权。商约缔结后,受到中国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对。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不承认国民党政府一切卖国协定的声明,指出“中国国民党政府的这些措施,完全违背中国人民的意志,已经使并将继续使中国陷于内战、反动、丧权辱国、殖民地化、混乱与崩溃的危机之中”。

11月26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评蒋美商约》。社论指出:蒋介石政府与美帝国主义在南京签订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是历史上最可耻的卖国条约,是蒋政府把中国作为美国附属国的重大标志之一,是中华民族又一次新的国耻。该商约在范围上包括了“中国领土全境”,在内容上包括了中国人民在本国领土上万难享受的各种权利。为袁世凯、汪精卫所不敢作的,蒋介石为取得内战资本,现在悍然地做了。

12月31日,中共中央为此发出指示,提出要“造成最广泛的阵容”,“采取理直气壮的攻势”,“使此运动向孤立美蒋反对美国殖民地化中国之途展开”。